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
(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部分修改,2017年11月30日通过)
中国农工民主党是以医药卫生、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由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
中国农工民主党创始人、革命先烈邓演达等同志于1930年8月9日在上海创立了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确定了“解放中国民族、建立平民政权、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纲领。1935年11月,改党名为中华民族解放行动委员会,率先响应中共《八一宣言》,走上同中国共产党合作抗日的道路。1947年2月,确定党名为中国农工民主党,加强与中国共产党全面合作,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1948年5月,响应中共“五一口号”,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建新中国。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农工民主党团结爱国知识分子和进步人士,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共同奋斗,经受了血与火的考验,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农工民主党参加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为巩固人民政权、推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工民主党立足自身特点和优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把发展作为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认真履行参政党职能,努力推进健康中国和美丽中国建设,为推动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增进民生福祉,发挥了重要作用。坚定不移地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传承和弘扬爱国革命的优良传统,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贡献力量,是中国农工民主党在长期艰苦曲折和不断前进的历史征程中形成的宝贵经验。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是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国农工民主党遵循的政治准则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中国农工民主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履行参政党职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的作用。
中国农工民主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中国农工民主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高度认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高度认同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历史使命,坚决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的领导;高度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大政治判断,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两个阶段”战略安排。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中国共产党确定的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积极推进健康中国和美丽中国建设为工作主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中国农工民主党的基本任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而努力。
——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积极推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提升质量和效益,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创新型国家,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献计出力。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定文化自信,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文艺,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为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贡献才智。
——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动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健康中国、平安中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言献策。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助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致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促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贡献力量。
——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联系,促进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发展。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推动两岸同胞的联谊、交流与合作,共同弘扬中华文化,共同反对一切分裂国家的活动,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促进“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增进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加强同各国政党和政治组织的交流合作,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
为实现上述任务,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全党要以建设高素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为目标,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为原则,深化政治交接,全面推进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强化党内监督,完善监督体制机制。实施人才强党战略,加强高素质党员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解决自身问题能力,不断巩固多党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全面提高自身建设科学化水平,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作用,为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而努力奋斗。
第一条 凡医药卫生、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以及科技、教育和其他领域的高中级知识分子,承认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具有中国公民身份,自愿参加党的组织,参加组织活动,执行党的决议和履行党员义务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农工民主党。
第二条 申请加入中国农工民主党,须由两名党员介绍,填写入党申请表。基层组织或地方组织必须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的原则,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申请人进行考察和培养教育,培养期一般为六个月以上,经考察后符合发展条件的,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组织审查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在特殊情况下,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党员。
第三条 中国农工民主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遵守党的章程,执行党的决议和决定,完成党组织交付的任务。
(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钻研业务,做好本职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遵守组织纪律,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的监督。
(六)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七)参加组织生活,按照规定缴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党的有关文件和刊物,参加组织的培训。
(三)参加党组织有关国家事务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党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
(五)对党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六)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权要求党组织提供帮助。
(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时,当事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或辩护;如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要求上级组织复议和处理。
第六条 党员迁移到另一个地方,须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如迁移到无党组织的地方,应与原地方组织保持联系。
第七条 党员退党,须书面申请,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八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也不缴纳党费的,经教育无效,基层组织可以建议上一级地方组织注销其党籍。注销党籍应层报中央备案。
第九条 党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履行参政党职能和党的自身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可由中央或地方组织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党员违反党的章程,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留党察看期限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在党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可以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按期或提前撤销处分,恢复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党籍。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应予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党员的处分,须经本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处分,须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处分,须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
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审核批准,报中央备案。
第十二条 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各级委员会由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凡属重要决策、干部任免和重要事项,由领导班子充分酝酿,民主讨论并形成决议。重大事项须经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通过。
(五)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指导下级组织工作,经常了解、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和诉求,及时处理他们所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党的组织发展方针是:坚持以医药卫生、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人士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注重质量,保持特色,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
第十四条 各级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出席方能举行;通过决议和决定,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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